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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运城**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现住三亚市吉阳区**小区**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跟两个朋友(李某某、侯某某)在三亚市津海建材城一家湘菜馆喝酒,期间其喝了大约二两白酒。大约当晚21时10分许任某某等人吃完饭准备各自回家休息,于是任某某就驾驶车牌号为“琼BH****”的“五菱”牌小型汽车从三亚市吉阳区抱坡路水泥厂路段往吉阳区落笔洞路段方向行驶,途经三亚市吉阳区抱坡路三亚技工学校侧门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发现任某某疑似酒驾,对其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检测,结果为127毫克/100毫升,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执勤民警随即将任某某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任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结果为112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获经过、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李志强

                              书  记  员:张正南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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