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74********,汉族,高中毕业,工作单位:无,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坡**村**底**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6月1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7日21时46分许,任某某饮酒后豫RM****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南阳市**道自南向北行驶至南水北调桥北100米处,被执勤的交警支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任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86.9mg/100ml。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任某某血醇含量较低,且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因此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卧龙区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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