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郊检二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30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现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乡**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阳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30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任某某饮酒后驾驶晋J****6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在阳泉市郊区旧街村路段行驶时,与被害人闫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接触肇事,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任某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228.11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阳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在案发当日虽有饮酒的客观事实,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有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郊检二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现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旧街乡旧街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阳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30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任某某饮酒后驾驶晋JBD736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在阳泉市郊区旧街村路段行驶时,与被害人闫二栋停放在路边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接触肇事,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任某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228.11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阳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在案发当日虽有饮酒的客观事实,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有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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