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一案)_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7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襄州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酒后驾驶鄂F****3白色越野车行驶至本市长虹北路于江山南路交叉路口,被在此设卡盘查的公安民警查获。案发时任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8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