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汾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821985********,汉族,本科毕业,工作单位汾阳市**,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住汾阳市**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汾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因其工作单位(汾阳市**)的上级部门要来核查客户贷款手续,其发现自己经手的一客户的贷款手续中缺少相关资料,便通过朋友王某某花费100元从淘宝网上办理了一个假的离婚证来应对检查。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2、书证;3、任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属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假离婚证一本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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