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845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镇**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分别于2020年3月30日、2020年8月7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及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驾驶川A*****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中江县政务中心沿中江县一环路往德阳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中江县新中医院外路段处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某相撞,造成行人王某某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事后任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取得死者家属的书面谅解。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积极对受害人进行施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具有认罪、悔罪表现,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书面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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