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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持A2驾驶证驾驶贵JA****号轻型普通货车,在余庆县**镇**村**组路段倒车时,将行人杨某某撞伤致杨某某死亡。经余庆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任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任某某主动报案,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杨某某的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余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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