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刑不诉〔2024〕5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301974********,**,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方山县**镇**村,住本村。2024年1月17日因交通肇事罪被方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9月2日9时,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驾驶晋A0****轻型自卸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国道209线879KM+389M处(方山县圪洞镇横沟村路段)占道行驶时,与由南向北行驶赵某某(男,1971年**月生,方山县**镇**村人)驾驶的晋AJ****轻型封闭式货车发生碰撞,致赵某某受伤,两车受损,发生交通事故。后任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并让路人帮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其积极主动的参与抢救伤者,同年9月5日9时许赵某某经吕梁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方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任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
2023年12月26日双方达成了民事赔偿调解协议,除保险理赔外,任某某又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15000元,被害人家属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其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并积极参与抢救死者,系投案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且其积极主动与死者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方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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