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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92********,汉族,大学专科,山东**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住宁阳县**庙街道**街**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7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宁阳县朝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宁阳县磁窑镇王家庄路口时,与由南向北步行过公路的被害人鹿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鹿某某当场死亡,造成鲁******号小型轿车损坏。经法医鉴定,鹿某某的死因符合交通事故中颅脑损伤而死亡,符合交通事故伤情特征。经道路交通事故分析认定,任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谅解协议。

事故发生后,任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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