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214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胜利街某某委**组,现住址吉林省德惠市胜利街某某楼**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长春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与王某某约定买卖任某某父亲任某甲所有的、位于菜园子镇塘沽村小塘门的林木后,在采伐大桥东侧砂石路南侧3林班100小班已许可采伐的32株林木、105小班已许可采伐的5株林木之时,指使王某某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以油锯采伐大桥东侧砂石路北侧3林班93小班23株林木、105小班28株林木,超伐林木共计51棵,立木材积共计17.4425立方米。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将采伐的林木售卖给王某某,获利人民币4500元。2020年6月12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到长春市森林公安局德惠市森林公安大队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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