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92********,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九江**道**区,现住松桃苗族自治县**镇**市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9月5日至2020年9月1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任某甲(另案处理)、戴某甲(另案处理)以每天1200元的价格从杨某甲处租用松桃苗族自治县**乡**村**组杨某乙家无人居住房屋用于开设赌场,当晚便联系多人在该处以打“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安排冉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接送赌客、戴某乙(另案处理)负责维护赌场秩序,被不起诉人戴某甲(另案处理)、滕某某(另案处理)、戴某乙(另案处理)为赌场放哨,任某乙(另案处理)为赌场提供烟、水等物品。赌博结束后,任某甲非法获利6900元,戴某甲非法获利7100元,戴某乙、任某乙非法获利3000元,冉某某非法获利600元;戴某甲、滕某某、戴某乙非法获利500元,杨某甲非法获利1200元。2020年4月27日23时许,任某甲、戴某甲又组织联系多人在该赌场赌博至次日凌晨1时许,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现场查获无主赌资人民币99900元,查获抽头渔利资金人民币1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骰子、宾王扑克牌等物证;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龚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4.任某甲、戴某甲等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已退还全部赃款,且自愿认罪认罚,并与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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