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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仲某甲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检刑不诉〔2020〕188号

被不起诉人仲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9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被不起诉人仲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4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晓婷,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仲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4时,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宋庄镇东郑冷库院内,仲某乙(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仲某甲因拉冷库筐子纠纷与欧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后仲某乙持棍、仲某甲持刀与欧某某持刀互相殴打,造成欧某某右眼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欧某某右侧眼球缺失、右眼眶下壁骨折,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仲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不起诉人仲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仲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仲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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