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仲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坪检刑不诉〔2020〕Z100号

被不起诉人仲某某,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3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辽宁省庄河市荷花山镇**村**屯**号,现居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街道**小区一出租屋。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审查,于2019年8月9日以“无逮捕必要”为由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仲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不起诉人仲某某一名微信朋友询问其是否有假冒的雅萌11T的美容仪器购买,仲某某便在网上找到一名自称姓卢的女子以580元购买假冒的雅萌11T的美容仪器再以600转卖给朋友。随后,被不起诉人仲某某便在微信朋友圈中发消息称有假冒的雅萌11T的美容仪器出售,正版的雅萌11T的美容仪器售价约3000元,而被不起诉人仲某某销售的雅萌11T的美容仪器仅售600元左右。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石井派出所于2019年7月4日在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小区**村**巷**号楼**室查获标有“雅萌”的美容保健器成品五台、标有“YA-MAN”的美容保健器成品一台、标有“雅萌”的美容保健器包装盒二个。经鉴定,上述物品均为假冒“雅萌”及“YA-MA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据统计,被不起诉人仲某某于2019年3月至7月期间销售的假冒雅萌11T的美容仪器总数为124台,总额为7192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仲某某向被害公司退赔五万元,并获得被害公司谅解。

本院认为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案发后对一小部分假冒美容仪器进行了退货处理,赔偿了被害公司并获得被害公司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仲某某不起诉。

本案扣押雅萌美容仪六部、雅萌美容仪包装盒二个,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