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歙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仰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7231962********,汉族,大专文化,现住安徽省黄山市歙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仰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经歙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5日晚,被不起诉人仰某某在汪掌柜饭店吃饭,期间,饮用一两五钱左右白酒。饭后,19时40分许,仰某某驾驶皖J*****小型轿车从富资路岗亭边沿富资路由东往西行驶,在临近二环路准备左转时被执勤交警拦截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仰某某酒精含量为90mg/100ml。当晚,民警依法定程序将仰某某带至歙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保存待检。同年9月29日,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仰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平均值为85.9 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仰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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