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仪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开检公诉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仪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881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盖州市**镇**村**号**,现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街**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22时,被不起诉人仪某某酒后驾驶辽A****7小型普通客车,沿沧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松花湖街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仪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82.3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