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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令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令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镇**村**组**号,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令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令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采取禁止的方法,在**镇**村**庙处用网捕鱼,令某某共非法捕鱼23条,经称量计重479.98克。涉案渔网经鉴定,网目尺寸(网目内径)平均值为27毫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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