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1〕46号
被不起诉人令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现住桐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1月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执行逮捕;逮捕后建议达成刑事和解,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于2021年1月1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2月7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令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被不起诉人令某某对被害人简某某谎称自己是“中付业务员”,能办理贷款,被害人简某某轻信被不起诉人令某某能够为其办理贷款60余万元,后令某某要求简某某先预付贷款佣金6000元,才为其办理贷款,简某某遂用手机三次转款共计6000元给令某某。令某某获得钱财后,从未帮助被害人简某某办理任何贷款,为搪塞、拖延被害人催问,采用网络下载贷款办理相关截图、视频文件等手段,骗取被害人简某某的信任,后令某某将简某某的微信拉入黑名单,使其无法联系自己。简某某报案后令某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令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金额不大、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初犯、认罪认罚,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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