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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令某某妨害公务案)_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岐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令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岐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3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令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令某某醉酒后同妻子王某某以及表哥付某某到岐山县凤鸣派出所值班室,要求民警对令某某父亲被打一案处理情况进行说明、答复中,因情绪激动且不满值班民警刘某某答复,与现场民警发生争吵、撕扯。在撕扯过程中,令某某挥拳打在民警张某某胸口和民警宋某某脸,并将宋某某、杨某某手指咬伤,后被制止。

被不起诉人令某某对民警进行围攻、顶撞,并伴随有类似暴力的推擦、拉扯行为,在客观上妨害了公务,扰乱了办公场所秩序,其行为违法,但不宜以妨害公务罪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诊断证明、酒精检测单等书证;

2.犯罪嫌疑人令某某供述;

3.证人付某某、王某某证言;

4.视频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令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岐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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