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潘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泥河镇**社区**区**号楼**室。被不起诉人代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刑事拘留(在逃),同年6月1日主动到该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11时许,在淮南市潘某某泥河镇**社区**区**号楼前的水泥路上,被不起诉人代某甲与被害人代某乙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代某甲用拳头将代某乙打伤,后经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代某乙左眼眶下壁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7月4日,被不起诉人代某甲赔偿被害人代某乙人民币三万元,代某乙出具谅解书对其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研究对代某甲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代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代某乙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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