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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23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7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7日再次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6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7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8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8月10日8时许,兰陵县神山镇燕山官庄村的代某甲因本村的代某乙扫水时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代某乙的母亲范某某前来拉架,在拉架过程中范某某被打伤,范某某指认是被代某甲打伤,后经鉴定范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代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是否已过追诉时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代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827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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