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辉检一部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现住北京市通州区**小区。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骗取贷款罪,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23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补充卷宗1册。
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从2006年至2010年期间,先后以辉南县朝阳镇长胜村居民王某甲、王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徐某某、郭某某等24人身份信息,以购买化肥、联合收割机、谷物及其他作物的种植名义,从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安川信用社共计贷款151万元,代某某改变贷款用途,实际用于其所开设的**木器厂、**木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从2012年年底之后,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因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贷款,致使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贷款无法收回,给国家造成151万元贷款损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代某某骗取贷款的具体金额以及银行机构遭受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不起诉。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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