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84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生于1986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043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3月9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3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13日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4月19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大闹天宫”、“沙漠绿化”等邮票的持有人陈某某、庄某某、钟某某等人将其所持有的邮票在吉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藏品中心(以下简称**台)上市托管,随后,霍某某负责运营的深圳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台签订合同成为该平台的经纪会员单位负责“大闹天宫”及“沙漠绿化”两支邮票的推广。霍某某、朱某某等人与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合作,*甲公司**负责拉拢客户在**台大量入手“大闹天宫”及“沙漠绿化”两支邮票,并约定对利润及手续费按一定比例分配。*乙公司实际负责人李某甲安排蔡某某、李某丙与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呱呱聊天室”中老师“福道”),*丙公司**将有投资意向的被害人李某乙、成某某等人拉进QQ群和视频直播间,采用透漏“内部消息”、发布虚假价格走势图等形式引诱被害人开户投资大闹天宫”及“沙漠绿化”两支邮票,被害人高某某的邮票不断跌停,遭受巨大经济损失。案发后,*丁公司已分别退赔李某乙、成某某人民币914976元、443962元。
本院认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由恩施市公安局予以行政处罚,对其违法所得由恩施市公安局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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