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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诈骗案)_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八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5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住淮南市潘集区**号楼**楼,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本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犯罪嫌疑人代某某、李某某(系夫妻关系)因信用卡(开户行:平安银行,开户人:李某某,账户:622156042870****)到期无力还款,二人商定:由代某某先找人帮忙垫付欠款,并承诺垫付欠款后通过POS机刷卡从该卡中透支相关款项偿付垫资款。一旦垫付人帮忙还款,就由李某某通过手机银行将该卡挂失,使垫付人不能刷卡透支,从而骗取垫付人的垫付款项。

二人预谋后,代某某来到受害人杨某某位于八公山佳城国际的服装店,电话联系杨某某要求其帮助还款并告知了杨某某银行卡密码,并承诺另付杨某某150元费用。得到杨某某同意后,代某某把银行卡留在店内。杨某某当日用其岳母蒋某某的微信向该银行卡内转款7007元用以归还欠款。李某某收到还款短信提醒后,遂通过手机银行将该卡挂失,使杨某某无法刷卡还款。代某某、李某某骗取杨某某人民币7007元。

本院认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加之代某某的婚生子女目前尚在哺乳期需要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返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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