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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盗窃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一部刑不诉〔2020〕884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行政村**自然村**号,暂住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外车库**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代某某至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海门老街普明寺北边小桥上,见正在那里摆地摊的被害人周某某转头和他人聊天,便趁其不备,将其放在地摊上的2部OPPO手机窃走后逃离现场。后因害怕,在回家途中手机丢弃。经估价,被盗2部手机价值人民币2334元。

2020年11月19日,代某某在台州市椒江区飞跃科创园**幢**有限公司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代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334元。       

本院认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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