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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高检公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90********,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号,现住石家庄市**大厦******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向某甲驾驶吉祥虎牌电驱动二轮车将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的岳父徐某某撞伤。2019年6月14日下午,被害人向某乙陪同侄子向某甲到省四院东院看望患者徐某某并处理后续事宜时,与代某某及家属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代某某打了向某乙一巴掌,致使其受伤。经鉴定,向某乙伤情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现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系初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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