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公诉刑不诉〔2019〕80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9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安岳县**镇**村*组,暂住台州市椒江区**新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3日凌晨,杨某某(已起诉)在椒江区**街道**网吧和**路**号盗窃VIVI V85、小米MIX2S、VIVO X9S、OPPO A83四部手机(经价格认定为人民币4128元)后,联系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开车前去接应,并将该四部手机交由代某某到**大道的温某某手机店进行解锁。
当日12时30分许,代某某及杨某某在椒江**广场附近被民警抓获,并追回该四部手机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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