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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失火案)_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刑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2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湖南省沅陵县**镇**村(户籍地址为沅陵县**乡**村**组)。因涉嫌失火罪,2019年11月4日被沅陵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沅陵县森林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沅陵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代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在位于沅陵县**镇**村自家养猪场后焚烧垃圾,因风势较大,代某某点燃的火堆不慎引发“塘后山”山场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的过火总面积为2.3公顷(34.5亩),均为有林地。

案发后,代某某将失火情况报告给村里并积极参与扑火,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获得了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沅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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