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2230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乡**村**组**号,现住鄯善县**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8日被鄯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鄯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2日23时25分,被不起诉人代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新KC****号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鄯善县柳中路570号报警点路段被鄯善县城区交警中队巡逻民警查获。经检测代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1.7mg/100ml。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车辆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新疆恒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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