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蓟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225198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于2020年7月4日21时许,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T****9小轿车,由蓟州区礼明庄镇出发,先是向南行驶,后左转进入西下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礼明庄镇八沟砖厂东侧时,因未及时避开施工道路而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民警出警将其查获。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66mg/100ml。经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代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某醉酒驾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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