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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郫检二部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4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2020年8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1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代某某醉酒驾驶川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郫都区团结镇靖源上街附近,被民警挡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代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1.3mg/100ml。

2020年8月4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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