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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93号

不起诉人代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现住遵义市新蒲新区**号还房**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7月2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与朋友龙某某、周某某在遵义市汇川区长沙路铁路桥一烧烤店吃宵夜,代某某与龙某某饮酒,后周某某驾驶代某某的车送代某某回家,在到达新蒲新区**号还房小区楼下后,周某某离开,23时43分许,代某某驾驶贵C9****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新龙大道往新蒲新区**号还房小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新蒲新区**号还房小区入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代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6.12mg/100mL。

本院认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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