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检察院于2020年4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7日晚上,被不起诉人代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田园北路往贵筑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田园北路2公里50米处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花溪区分局民警查获,2019年12月07日20时46分,执勤民警经对被不起诉人代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1.7mg/100mL,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后执勤民警便将其带至花溪区中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标有代某某的血样中含有乙醇成分,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25.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现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并签订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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