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3197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中共党员,现任**县**公司调控分中心调控员,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0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劣迹。
本案由山东省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20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代某某驾驶鲁******号“帕萨特”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临沭县**路**街交汇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临沭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事发时代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8.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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