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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21984********,白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住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21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代某某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11mg/100ml)驾驶一辆湘N4****号牌的白色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九樵路NO. 1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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