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交通肇事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许魏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女,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021949********,汉族,文盲,无业,住许昌市建安区***乡***村**村**组(户籍所在地:许昌魏都区*李*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9年8月26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6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代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搭载被害人郭某某,自许昌市建安区***乡**村**村出发,行至许昌市魏都区朝阳路与屯田路交叉口北100米东侧非机动车道时,发生三轮车前轮撞击花坛导致车辆侧翻的交通事故,造成郭某某死亡和代某某受伤。经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代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代某某已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