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岫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1976********,满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村**屯**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9月7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14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2月5日、2017年9月1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0月23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6月27日19时50分许,付某甲趁付某乙家中无人之机,潜入付某乙家中,并将事先准备好的有毒肉粒从付某乙家东窗投掷向于某某家院内,将于某某家中的1条德国牧羊犬(母犬:16个月大)、5条牧羊犬幼崽(3条公2条母)毒死。经岫岩满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于某某家被毒死的6条牧羊犬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5000元。2016年9月18日,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案发现场提取肉块和狗生物样本中均检出氟乙酰胺(违禁杀鼠药)。
该案经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两次提请批准逮捕,本院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并同时送达补充侦查提纲要求补充证据,本次移送审查后,经本院审查,仍然认为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确认付某甲系在案发时进入到付某乙家对被害人于某某家牧羊犬实施投放带毒肉粒的唯一人员,且未在付某甲家搜查到带毒肉粒或制作该带毒肉粒的原料,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岫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付恩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满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业主。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洪家堡村傅家屯西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9月7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14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2月5日、2017年9月1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0月23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恩宝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6月27日19时50分许,付恩宝趁付恩伟家中无人之机,潜入付恩伟家中,并将事先准备好的有毒肉粒从付恩伟家东窗投掷向于远辉家院内,将于远辉家中的1条德国牧羊犬(母犬:16个月大)、5条牧羊犬幼崽(3条公2条母)毒死。经岫岩满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于远辉家被毒死的6条牧羊犬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5000元。2016年9月18日,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案发现场提取肉块和狗生物样本中均检出氟乙酰胺(违禁杀鼠药)。
该案经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两次提请批准逮捕,本院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并同时送达补充侦查提纲要求补充证据,本次移送审查后,经本院审查,仍然认为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确认付恩宝系在案发时进入到付恩伟家对被害人于远辉家牧羊犬实施投放带毒肉粒的唯一人员,且未在付恩宝家搜查到带毒肉粒或制作该带毒肉粒的原料,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恩宝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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