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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253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甲(曾用名付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97********,汉族,高中肄业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青岛**河湾工地管理员,系鲁******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镇**村**组**号,住青岛市城阳区**路**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7月2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6日22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付某甲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李沧区**路南向北行驶至**路路口处时,被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付某甲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84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付某甲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0.9mg/100ml,系醉酒。

付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系自首;且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_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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