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望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68********,满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某某,住望某某南六道街**服装厂**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望某某公安局批准,于2018年8月1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3日上午10时许,望某某居民孙某某在望某某城内非法销售汽油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侦查:案发当日孙某某在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处以每桶(25公斤)汽油130元钱的价格购买22桶汽油运至望某某内非法销售,后望某某公安局在望某某后三乡前三村查获付某某非法储存、销售的汽油19吨。经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对这19吨汽油中的样本进行检测,结果为:该19吨汽油的抗爆指数为86(技术要求合格品抗爆指数为≥87),属不合格品;因属不合格品物价部门无法做出价格认定。侦查机关按当时付某某销售给孙某某的汽油每桶25公斤130元的价格计算,付某某处非法储存、销售汽油19吨,价值人民币98800元。案发后,付某某所非法经营的汽油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处理,上缴国库。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于2018年8月1日到望某某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本案被不起诉人云波在案发后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付某某到案后能认罪认罚,所非法经营汽油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处理,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望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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