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宁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64********,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乡**村**组,现住**。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普定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普定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购买刺网作为非法捕捞工具在禁渔期内下普定县夜郎湖捕鱼。2020年5月21日付某某在收刺网时被普定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查获捕捞工具刺网1铺(网目尺寸3厘米)及餐条鱼共3100克。犯罪嫌疑人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事实。根据《贵州省农业厅》黔农法[2007]77号和[2019]5号文件之规定对在禁鱼期内用非法捕鱼工具捕鱼涉嫌犯罪。案发后,作案工具及渔获物已被扣押。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可见其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在案发后对犯罪水域增殖放流鱼苗,积极弥补其罪行对渔业资源造成的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扣押的涉案作案工具(渔网1铺)请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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