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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_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女,1987年4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3198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住***市**区***路***。因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经长垣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经长垣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经长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邓某某、郭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董丹丹、被害人邓某某、郭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4月,岳某某、谢某某(均另案处理)购买****软件、从苹果手机下载****软件, 违反国家规定,在代办审车、车辆违章处理业务时,在国家事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注册过程中,利用上述软件逃避实人认证,非法注册、绑定车辆进行车辆违章处理。期间,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及周某某帮助谢某某实施上述行为。2020年3月,在被害人郭某某、邓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谢某某、岳某某等人将其临期驾驶证分数扣除,为云南、广东等地违章人员处理车辆违章。

期间,被不起诉人付某某、谢某某非法获利25000元、岳某某非法获利12000元、周某某非法获利3374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及谢某某、岳某某、周某某分别退出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与谢某某、岳某某等人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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