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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销售假药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7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江西省信丰县**镇**村**。因本案,2018年5月14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0日由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5月5日被海宁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等人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在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通过微信等方式从马某某处购入“韩国粉毒”等产品,后通过实施注射的方式销售给他人,具体如下:

(1)2018年4月26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在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路***号***室内,为黄某某注射“韩国粉毒”1针,得款人民币950元。

(2)2018年4月29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在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路***号***室内,为黄某甲注射“韩国粉毒”1针,得款人民币1000元。

本院认为,2019年1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假药的认定已发生变化,对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不再按假药论处,因法律发生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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