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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销售假药案)_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31983********,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镇外**村**小区**号楼**单元**室,张家口市桥西区唯美美容店老板,联系方式:18603333131。因涉嫌犯有销售假药罪,经怀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9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药罪,经怀安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怀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6日,经怀安县检察院决定取保侯审,2019年12月27日,由张家口市公安局东窑子派出所执行。

辩护人:刘建江,河北诉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至28日间, 犯罪嫌疑人付某某在未取得合法许可和资质的前提下,雇佣十多名美容技师、宣传人员在怀安县柴沟堡镇十字街北侧巷内租赁了一间“千衣百顺”门店。以张家口“唯一美形象实体店”在怀安县搞促销活动为由,将路经此店的女性招至店内,进行纹眉、做双眼皮等美容项目,在给顾客做美容时,为缓解顾客疼痛,使用从网上等非法渠道购买的“高渗无痛剂”、“PROAEGIS”两种麻醉药品涂抹于顾客面部,有偿使用假麻药膏给顾客美容累计三十余名,非法收取各种费用40000余元。2019年8月29日,经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付某某使用的 “高渗无痛剂”、“PROAEGIS”的两种产品按假药论处。2019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 ,假药的规定条款发生变化,2020年3月9日,经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高渗无痛剂”、“PROAEGIS”两种产品不具备认定为假药的条件。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前,被不起诉人付某某违法销售“高渗无痛剂”、“PROAEGIS”两种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后,药管局认定意见发生变化,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随案移交物品移送市场监督局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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