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公诉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组**市场**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自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6日、2020年2月20日至3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自2019年11月23日至12月6日、2020年2月7日至21日、2020年4月21日至5月5日)。
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7月13日下午,付某某帮微信名为“阿利”(经查为廖某某)购买毒品,“阿利”转给付某某500元,付某某微信转帐给刘某某450元购买毒品,后来付某某直接到娄某某**街**小区**栋**房吴某某租住处找刘某某,买到0.6克左右的冰毒和0.1克左右的一粒麻古,在链钢莫林风尚酒店附近将毒品交给了“阿利”。
2.2019年7月8日下午,付某某帮微信名为“师公”(经查为陈某某)的人在刘某某处购买300元冰毒和麻古(约0.4克左右冰毒和0.1克左右一粒麻古),刘某某在涟钢莫林风尚酒店附近将毒品交给“师公”。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付某某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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