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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诈骗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1〕79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89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31989********,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张家港市****公司设计师,住江苏省铜山县********号。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2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利用在张家港市**镇**公司担任设计师的身份,虚构店铺年底活动的理由,骗取被害人黄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人民币4600元。

2.2019年11月29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利用在张家港市**镇**公司担任设计师的身份,虚构增加个人业绩的理由,骗取被害人黄某某通过自己及其丈夫的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2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1年3月11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辨认、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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