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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职务侵占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检二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93********,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店店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住安徽省灵璧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逮捕。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系江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店的店长,负责5家淘宝网店的经营管理。2019年8月至2019年9月期间,江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付某某转账共计252570元,用于网店的运营推广,付某某收到钱后将其中的252315元用于酒吧消费、请客吃饭、个人消费等。2019年12月,付某某的父亲付某替付某某还款5万元。

案发后,付某某的父亲付某替付某某归还了全部钱款,并获得了被害人易某某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于2020年7月1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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