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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组织考试作弊案)_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鹤向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7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61975********,汉族,大学文化,**师范大学教师,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栋**单元**室。20201017日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被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1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531日,65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分别介绍邓某某、丁某某以每人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从刘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2020年全国体育单招文化课试题答案,实际转账给刘某某人民币10,000元。案发后,在付某某处收缴赃款人民币6,000元。

通话记录、丁某某、邓某某的证言证实付某某邓某某、丁某某二人主动联系付某某询问是否能找到有2020年全国体育单招文化课试题答案的人。刘某某的供述证实是其主动要求付某某留下转给其10,000元,自己留下6000元,付某某并未主动索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6000元赃款已被公安机关收缴。付某某的供述证实其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于20201014日被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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