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鹤工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03195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鹤岗市**公司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社区**委**组,住鹤岗市工农区**家属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鹤岗市公安局工农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8月17日转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岗市公安局工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2月14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来到位于鹤岗市工农区北三道街的**食品店,趁人不备,盗得老村长白酒一瓶,价值人民币10元。案发后,赃物被折价赔偿。
2. 2020年2月16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来到位于鹤岗市工农区北三道街的**食品店,趁人不备,盗得红星二锅头白酒两瓶,合计价值人民币10元。案发后,赃物被折价赔偿。
3. 2020 年2月17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来到位于鹤岗市工农区北三道街的**食品店,趁人不备,盗窃北大荒白酒一瓶、花园白酒一瓶,合计价值人民币11元,离开时被店主发现并报警。案发后,赃物被折价赔偿。
综上,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盗窃三起,合计价值人民币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扣押清单,检验报告、住院病案等;证人付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郭某某、赵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鹤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够认罪认罚,赃物均被折价赔偿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第三起盗窃事实中,被不起诉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未遂;另外,被不起诉人年近70并患有腔隙性脑梗死、脑萎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鹤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29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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