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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盗窃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辉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71********,汉族,小学,吉林省辉南县,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4月1日被辉南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9年,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在辉南国有林保护中心石道河管护站砖庙子北沟、东山、水库沟捡拾树头、倒条,盗伐站杆。经现场勘验,付某某家中盗窃木材共9.25丈,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09元。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除刑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辉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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