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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盗窃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6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021963********,回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住长春市南关区**1989年8月28日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5年7月13日因盗窃罪被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付某某有期徒刑5年,罚金2万元。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9月15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榆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2020年1月14日移送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3月31日撤回起诉。

榆树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7年3月3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在榆树市**镇**村**组李某某家将李某某的30000元现金盗走,之后又将李某某存在其折上的5000元钱支出取走,又将李某某兜里的800元钱偷走,李某某共计被盗现金3580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榆树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付某某盗窃的钱到底是李某某个人的钱还是村上的玉米差价补贴款,属侵占还是经济纠纷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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