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乡**村**队*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路秀芳,甘肃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6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9年赵某某承揽工程期间,经朋友万某某介绍认识在菜市场打工的付某某,之后聘用付某某在彭原乡政府拆迁工地上务工,并以每月3000元工资聘用其负责管理工地施工。雇用期间,赵某某发现付某某在管理工程报账过程中有虚假报账等行为,便想辞退付某某,后清算工资后将付辞退。赵某某陈述,辞退付某某时,付某某称其掌握赵某某在承揽工程期间和时任庆阳市土地管理局局长等领导之间存在钱权交易的腐败问题的证据,以告赵某某为要挟索要140万元以及丰田越野车一辆。赵某某担心付某某败坏名声,给其日后承揽工程带来负面影响,不得已口头答应了给付某某140万和买丰田车的要求,赵某某给付某某打了借条,截止报案该借条产生本息300多万。赵某某陈述2013年5月份辞退付某某时,付敲诈其140万元,并要求为其购买一辆丰田2700越野车后才不检举。赵某某迫于无奈便于2013年11月4日在甘肃农村信用社取款向付某某支付购买丰田2700越野车现金30万元,付某某于2013年11月10日在庆阳市兰飞商贸有限公司以37.5万元购买一辆丰田普拉多2700越野车一辆,2013年11月12日在付某某买车后又向赵某某索要现金20万元,赵某某便从农村信用社取出20万元现金支付给付某某,共计50万元,后赵某某按照付某某的要求将140万元中剩余的90万元出具借条,月息2分,付某某用该敲诈140万元中剩余的90万元从2013年11月至2017年元月份期间逐年计算利息后变换条据,利滚利本息已达343万元。 案件调查期间,付某某委托刘家岭村支书刘某某、队长张某某、以及其和赵某某的共同朋友刘某甲、赵某甲等人为其当中间人联系赵某某,请求与赵某某和谈。只要赵某某撤案,其愿意为赵某某免去140万元产生高额账务,其余的账务也可适当减免,并向刘某某说其担心赵某某在公安机关报案后以敲诈勒索罪处理自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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